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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09 20:11:32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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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09 17:03:06

公告日期:2024-10-09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90 证券简称:荣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4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科科技或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9 号(以下简称《监管措施决定书》)。
一、《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任晖、张羽:

经查,荣科科技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2021 年 7 月 13 日、9 月 24 日、12 月 31 日,荣科科技先后为原控股股东辽宁国
科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累计金额 4,400 万元,荣科科技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荣科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款第二条,时任董事长、总裁何任晖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羽应当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裁何任晖、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引以为戒,加强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经公司自查,未查询到任何相关的担保审批及用印记录。经函询原控股股东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前述合同为辽宁国科单方借款行为,所涉的债务均已经全部偿还且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不存在未履行的债务及担保义务。

3、截止目前,公司未收到任何与上述违规担保有关的诉讼或担保主张。

特此公告。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9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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