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6
证券代码:600287 证券简称:江苏舜天 公告编号:临 2024-020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苏舜天”)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200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临 2022-035 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告知书的公告》。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7 号),详见公司临 2023-039 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
告》。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4〕41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0 号),现将主要 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21 号 B 座。
高松,男,1971 年 2 月出生,时任江苏舜天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
桂生春,男,1978 年 2 月出生,时任江苏舜天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
经理等职务。
王重人,男,1973 年 11 月出生,时任江苏舜天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等职务。
李焱,女,1974 年 12 月出生,时任江苏舜天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赵凡,男,1989 年 8 月出生,时任江苏舜天合川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等职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江苏舜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江苏舜天、
高松、桂生春、王重人、李焱、赵凡的要求,我会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举行了
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2024 年 3 月 22 日,上述当
事人申请撤回听证和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江苏舜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江苏舜天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情况
2009 年起,江苏舜天与隋某力洽谈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即隋某力组织开展的自循环业务,江苏舜天内部称通讯器材内贸业务)。江苏舜天与上游供应商以及下游客户的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发票流转、资金收付、货物验收等环节主要由江苏舜天业务人员与隋某力方人员对接,且合同模板、产品、型号、购销价格、物流等由隋某力一方提供。江苏舜天向隋某力催要通讯器材业务尾款,隋某力控制的公司为通讯器材业务货款提供担保、支付尾款。江苏舜天参与的专网通信业务中曾出现上下游企业均由隋某力或其他同一主体控制的情况,隋某力控制的公司或其他同一公司既作为江苏舜天供应商又作为客户交替出现。
经查,江苏舜天参与的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实质是合同、资金、票据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无商业实质,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
业成本及利润。江苏舜天在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中垫资(少部分业务作为通道),不承担产品风险,根据垫资规模和期限获取利润。江苏舜天知悉其在专网通信业务中的垫资作用,且应当知悉其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
(二)江苏舜天 200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江苏舜天通过参与通讯器材内贸虚假自循环业务,200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
告共计虚增营业收入 10,333,448,392.98 元,虚增营业成本 9,398,996,635.72 元,虚增利润总额 934,451,757.26 元。其中:
2009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56,498,376.07 元,虚增营业成本 151,597,880.30
元,虚增利润总额 4,900,495.77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3.77%,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8.69%。
2010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324,680,384.70 元,虚增营业成本 307,117,384.62
元,虚增利润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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