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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4 21:01:57 东方财富iPhone版 发布于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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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4 19:35:10

公告日期: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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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不同意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公司”或“大富科技”)的委托,就贵公司董事会决议不同意股东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配天集团”)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向信达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口头及书面说明均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向信达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信达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的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配天集团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配天集团发出的《关于提请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召开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配天集团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下提案: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2. 关于提请罢免孙尚传先生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提案

3. 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3.1 关于补选周学保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3.2 关于补选王宇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上述提案2《关于提请罢免孙尚传先生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提案》和提案3《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提交同一次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表决,提案3的表决结果生效以提案2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为前提,若提案2经股东大会表决未通过,则提案3的表决结果将不生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规定,配天集团作为持有公司股份超过10%的股东,有权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上述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对上述提案事宜进行了公告。

二、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理由

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关于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议案以3票同意,4票反对,1票弃权的结果,未获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未投同意票的董事具体理由具体如下:
反对 或弃权的 理由
董事

孙尚传 针对提案一,公司已于2022年5月根据章程指引等法规要求,对章 程进行
了修订,并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了党章相关内容。同时,公司当时结合自身
实际情况,决定不对公司章程第九十七 条“董事在 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之内容进行修订。

针对提案二,孙尚传可以正常履职,不存在无法履职的情形。

针对提案三,提案二不成立,因此第三提案亦不成立。

童恩东、肖竞 提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公司已于2022年5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对公 司章程
进行了修订,并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了党 章相关内容,即第十二条“公司根
据中国共产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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