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0
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海伦哲 公告编号:2024-095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及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暂合计为 2.48 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作出预判,对公司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继续跟进案件进展,并将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苏 03 民初 471 号),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机构: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杨娅
被告 2:姜敏
被告 3:姚志向
被告 4:余顺平
被告 5:朱玉树
被告 6:深圳市中亚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1-6 合称为“被告”)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1-6 分别按照各自交易前的持股比例向原告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人
民币 181,222,736.8 元、8,757,894.74 元、6,021,052.63 元、4,378,947.37 元、
8,210,526.32 元及 26,558,315.79 元,并以各自应付款为基数自 2023 年 10 月 24 日
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 2024 年 10 月 24 日合计
243,262,130.53 元);
2、判令被告 1-6 分别向原告返还 2016 年-2019 年期间已取得的现金股利
3,780,826.18元、182,803.2元、125,846.74元、91,130.36 元、171,411.91元、
553,834.02 元,并以各自应返还数额为基数,自 2023 年 10 月 24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
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 2024 年 10 月 24 日合计 5,075,104.32
元);
3、判令被告 1-6 之间对原告第 1 项诉讼请求、第 2 项诉讼请求中的给付义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 6 名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用人民币 200,000.00 元。
5、本案诉讼费由 6 名被告共同承担。
(暂计至 2024 年 10 月 24 日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 248,537,234.85 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曾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了深圳市连硕自
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连硕科技”)100%股权,约定原告向连硕科技原股东定
向增发公司股份作为对价以收购其持有的连硕科技 100%股权,交易对价总额为
26000 万元。双方已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完成股权交割,原告成为连硕科技 100%控
股股东。
原告(甲方)与连硕科技原股东(乙方)签署了《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下称“《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就业绩承诺主要约定如下:
1)业绩承诺期与业绩承诺: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测算期间为 4 年,乙方承诺,
连硕科技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 2,100 万元、3,000 万元、4,000 万元、5,200 万
元。
2)补偿方式计算:《业绩补偿协议》在第 4.1 条、4.2 条中约定,如在业绩承
诺期内,连硕科技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补偿。具体计算方式为: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
此外,《业绩补偿协议》第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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