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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8-28 06:26:45 股吧网页版
证监会:两个小动作开辟一段大历史

  中国证监会近日明两个小动作,一部分主流媒体只是在很不起眼的地方简单提及,甚至许多媒体根本只字未提,似乎是没看上这个消息的新闻价值。其实,这两个小动作看起来很小,但其历史意义将是非凡的,用一句广告语句式表达就是:两个小动作,一段大历史!
  什么动作,有如此高的评价?一是,发言人明确宣布,上市公司不得利用“反收购条款”来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 二是,公开宣布,将欣泰电气IPO造假案移送给了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件事,都同时在强化一个立场,即:证券市场的市场化、法治化改革主旋律不变!这是中国证券市场未来若干时间内的主基调,必将对这个市场的纯净化、规范化建设之路开辟一段全新的历史。


  中国证券市场的成立,其最初的目的其实是反人民的,即为了国有企业改革而“输血”,换言之,就是要牺牲百姓(散户、股民,那时谈不上什么股东)来维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时至今日,这段历史必须告一段落,不能再延续。人类发明股票,最初确实是为了骗钱融资的,但现代社会成熟的证券市场,其股市的定位基本都是,设立证券市场,让那些愿意成为社会公众公司的股份制公司上市交易,让社会百姓自愿投资,与企业一起,共同享受公司发展所带来的成果,共同承担风险,共同享受利润。但回首过去30年的中国资本市场,我们的市场定位只有融资(输血)没有回报,只有赌博没有权利,成了一个为圈钱而圈钱的疯狂屠宰场。


  正因如此,万科事件中,许多人依然持有上述错误的证券市场观,以为外来并购行为是敌意收购,认定为野蛮人,并且通过个性公司章程的办法,试图以“反收购条款”来禁止外来资本的收购,其实质就是否定外来资本股东的合法权利,让他们只做财务投资者而不得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法律就是法律,不是一纸公司章程就可以否决的。证监会在面对如此棘手难题时,在这个历史性的关键时刻,不糊涂不和稀泥,而是当机立断式地表态,禁止上市公司以“反收购条款”来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这就是力挽狂澜、拨乱反正!这才是走法治化道路的改革态度。在这一表态背后,是要得罪无数的既得利益者与权贵集团的,是要得罪地方利益保护者的,是要扛住许多背后的电话或咬耳朵压力的。连保监会都开始明确炮轰一些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的收购行为之际,中国证监会能够给出这样的一个态度,在这个关键时刻能作这样的法治化改革立场的表态,确确实实是十分难能可贵的一件事!它也预示着,今后若干年里,中国证券市场的改革基调就是法治化、市场化,这个基调不会变。 这一表态,是一个历史性的标杆!


  不过,在法治化建设的道路上,仅仅是维护法律,还是不够的,因为这些法律其实早已存在多年,过去的实践证明,它们存在许多漏洞,并不那么管用,因此必须对法律或执法本身加以改革。欣泰案件,就是这一改革的明证!证监会发言人表示,已将欣泰IPO造假案依法移交给了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最终依法处理此次上市造假案。
  这更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而且是找到了中国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改革道路的根本,不管管理层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地这样做了。其实,近年来,中国证监会一直试图把自己定位为一个执法者而尽量减少以行政权力来干预市场,因此才提出法治化、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注册制等等的改革措施。这条路或者改革方向,本身没有错,但错就错在土壤不健康,即IPO环节上上市公司的质量问题无法保证能过关。诗有云“
问渠哪得清如许、 为有源头活水来”,只有在源头上保证清泉活水,才能保证水渠中的水纯净清澈,这是最明显不过的道理。


  但,如何才能保证源头上的水很清澈活生呢?以前的办法是采用核准制,即由证监会成立一个发审委,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后,才允许上市。这个环节,要想做到源头之水能够清澈,其前提很清楚:1,这个发审委自己得干净(全部化妆成黑脸改姓包,包青天再世) 。2,这个发审委得神通广大、无所不能,什么行业、专业都懂都在行,得有极其高超全面的专业水准和判断力,是全才型的“神”(我想,也许只有神能做到)。3,一旦审核错误或有漏网之鱼,得有严厉的责任追究机制,尤其是要追究上市公司与发审委成员的民事刑事责任(否则无法服众)。但事实上,这三个条件,我们一个也没有!
  那么,如何才能做到 “
为有源头活水来”呢?其实很简单!就是把IPO造假行为定性为刑法上的诈骗罪(这在法律上是讲得通的,也是我之前多次写文章强调的一件事),不仅仅是公司诈骗(单位犯罪),更要定性为发起人合伙诈骗(自然人犯罪),因为只有追究了自然人,才会有威慑力,而且事实上也确实是发起人的造假行为,为什么不追究发起人的刑事责任?只要能依法追究拟上市公司及其发起人的民事与刑事责任,一切问题就会不成问题!后面唯一要做的事情,确实也只有监管好信息披露与行政执法了,并且完全可以放开注册制,只要你愿意承担上述刑事与民事责任,就大胆来造假上市吧,监狱的大门永远欢迎这类人随时进来!


  事实上,美国的证券市场,就是这么做的,因此他们搞注册制并未引起市场什么任何的波动,因为根本没有人胆敢造假上市!违法的成本太大了,人们自然会选择回避。
  法律就是一个价目表,什么样的行为“值”什么样的价格(刑期、罚款额),就是这么简单!
  这样一来,证监会就完全被解放了,完全可以把精力投放到信息披露与行政执法上来,放到市场机制的建设上来,而不必投放那么多的精力做什么核准,那是一个根本吃力不讨好的事(除非私下里拿到了好处)。


   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上市公司IPO造假,不只是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更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本付息),否则也是舍本逐末、
竹篮打水。要放开这样的诉讼机制,尤其是要允许全国股东进行集团诉讼,从而在民事上完成对犯罪分子的责任追究。
   当然,IPO造假治理,还需要有其它至少5项配套制度建设,这是我们当下在研的课题,此处不再赘述。
    总之,两个小动作,打开一段大历史之路,为今后的证券市场改革铺路,值得肯定!同样,这也为今后的证券市场者如何选择投资品种提供了一个方向,值得大家进一步去研究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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