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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6 17:15:40 股吧网页版
“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大案”终审落槌
来源:经济网-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牛朝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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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隔6年,被称为“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大案”的吉利诉威马案终审落槌。

  持续6年的知识产权纠纷在汽车行业内并不算罕见,引发业内关注的是该案的判赔金额:从一审的700万元来到了二审的6.4亿元,这也创下了迄今为止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新高。

  但业内普遍认为,这起知识产权“天价赔偿”案在新能源汽车行业所掀起的波澜或许才刚刚开始。

  6.4亿元天价赔偿因何而来

  事情要从8年前说起。

  2016年,吉利旗下的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有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其中大部分人员随后加入了威马及其关联公司。

  2018年,吉利发现这些离职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以发明人的身份出现在威马及其关联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中。双方长达6年的知识产权纠纷由此开启。

  吉利认为,威马在没有任何技术积累或合法技术来源的情况下,在短期内即推出威马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涉嫌侵害吉利技术秘密。吉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马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21亿元。

  当时,一审法院判定威马赔偿吉利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但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的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文称,案件判决在停止侵害技术秘密民事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以及拒绝履行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及其计付标准等方面,作出了开创性探索。

  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威马赔偿吉利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约6.4亿元。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小娟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适用的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基础是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以及明确的赔偿计算基数。

  “6.4亿元是对威马2019年5月至2022年一季度的侵权获利适用了2倍惩罚性赔偿,对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的侵权获利只计算了补偿性赔偿数额。我认为这个史上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判赔金额既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也反映了吉利方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巨大经济损失,进一步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姚小娟说。

  业内热议:警示意义大于执行意义

  尽管终审判决落槌,但以威马现在的财务状况来看,吉利能够拿到实打实现金赔偿的概率其实很小。

  随着门店的接连关闭,威马已被外界视为造车新势力中率先出局的玩家。2024年1月3日,威马官方微博发表声明,称该公司的预重整申请已被法院受理。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李旻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法院判决赔付是对威马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属于民事赔偿,在破产清算中,多属于普通债务进行申报。威马的现有资产,在偿还了破产费用、优先授权的债权后,剩余资产再由普通债权按照比例偿还,吉利能否讨到赔款取决于威马剩余资产的多少。“但在实务中,多数的破产清偿比例是比较低的。”李旻说。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称,吉利作为债权人能否获得清偿主要看威马在清偿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所欠税款后,是否还有破产财产,以及威马的其他债权数额。

  不过,此次判决的警示意义大于执行意义是多位业内人士的共同看法。

  “即便威马难以支付相应款项,但有了这一堪称天价的判赔金额,足以时刻提醒经营主体要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付出巨大代价。仅凭这一点,本案的意义就远超6.4亿元赔款本身。”姚小娟说。

  事实上,在汽车行业,关于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屡见不鲜,该判决意味着类似侵权行为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打击,有利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广良认为,作为涉及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的标杆性案件,此案的创新性判决及对权利人的充分保护将对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经营主体、社会公众乃至国际社会产生深远影响。该案属于具有多重意义的标杆性案例,除创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历史新高的6.4亿元损害赔偿外,从法学研究角度而言,该案判决有关侵害技术秘密的判定、停止侵害责任的细化以及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均具有极强的创新性,彰显了我国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充分维护权利人利益、激励创新、有效遏制故意侵权及不诚信行为的司法理念。

  赵占领也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达了相同观点。“这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是个重大鼓舞,对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也起到重大的震慑效果。”赵占领说。

  李旻表示,这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重大判决。对业内来说,这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核心技术保护的高度重视。

  李旻认为,该判决对车企具有借鉴意义,一是应加强对核心技术、商业秘密的管控,完善保密制度,提高员工保密意识;二是应规范员工流动管理,与核心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防范人才流失风险;三是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侵权发生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该判决将有利于汽车行业加强技术创新,车企或将提高保护自身核心竞争力的意识,进而更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李旻说。

  姚小娟表示,该判决尤其彰显了司法对于技术秘密保护的态度。本案焦点是技术秘密侵权,这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难点和重点,“天价”赔额,既提醒企业尤其是汽车行业要加强技术秘密的保护,也警示其他企业对待先进技术不能靠侵权占为己有,而是要进行科技创新。

  “从业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不将原公司的技术秘密带到新公司。企业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方式来规避这种风险,劳动者也应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避免诉累。”姚小娟提醒道。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24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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