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合并预案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条相矛盾?无论换股基准价
$海通证券 合并预案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条相矛盾?
无论换股基准价格,换股后的股东权益,现金收购价,均低于目前每股净资产,相当于清算价损失,国有资产损失,也是对海通股东权益损害。违反《公司法》20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条
2024-10-14 09:13:42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一)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二)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2024-10-14 21:49:38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十条,二十三条
第十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应当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交易价格、可比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每股净资产值等因素合理定价。
第二十三条 国有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一)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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