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9-27 09:06:54 股吧网页版
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9-27

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九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3
九、基金收益分配......15
十、基金信息披露......16
十一、基金费用......1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1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0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20
十五、禁止行为......2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0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21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2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23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23

鉴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宏利淘利债券型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圆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宏利淘利债券型
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