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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2-18 09:14:18 股吧网页版
关于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D类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2-18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增 D 类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决定自 2023 年 2 月 20 日
起,在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鑫元聚鑫收益增强”)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D 类基金份额。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 增设 D 类基金份额的情况

1、本基金 A 类、C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D 类基金份额在新增份额当日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D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 A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 C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 D

基金代码 000896 000897 017584

2、新增 D 类基金份额费率结构: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1)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5%。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D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5%÷当年天数

H 为 D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D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7 天 0%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 D 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D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含转换)数量
限制以及赎回后份额余额限制与现有 A 类、C 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3、 本 基金 D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含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4、本基金 D 类份额转换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设置与 A 类、C
类份额保持一致。具体请以本公司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5、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二、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司将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并将按规定更新《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文件。根据上述变更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自 2023 年 2 月 20 日起生效。

2、上述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的网站(www.xyamc.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咨询相关事宜。

4、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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