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11-09 18:13:09 股吧网页版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1-10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根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浙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签署的协议,本公司决定自 2023 年 11 月 10 日
起增加浙商证券为鹏华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香港医药,扩位简称:香港医药 ETF,基金代码:513700)、鹏华中证 10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1000ETF 增强,扩位简称:1000ETF 增
强,基金代码:560590)、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B 类(基金简称: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 B,扩位简称:鹏华添利 ETF,基金代码:511820)、鹏华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银行 FUND,扩位简称:中证银行 ETF,基金代码:
512730)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址及客户服务电话:www.stocke.com.cn、95345)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及客户服务电话:www.phfund.com.cn、400-6788-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10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