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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6-30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
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华宝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 2021 年 7 月 2 日起,增设华宝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C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将设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个基金份额类别,本
基金原有份额调整为 A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目前已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全部自动转换为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12798”,基金简称为“华宝第三产业混合 C”。
C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
1、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 C 类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于 7 日,小于 30 日 0.50%
大于等于 30 日 0%
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二、C 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直销 e 网金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
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者,不受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C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办理机构
目前在本公司直销渠道和以下代销机构开通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开户、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C 类基金份额通过本公司直销 e 网金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因转换等非赎回原因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最低保留份额数量限制的,登记机构不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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