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4
人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5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4
九、基金收益分配......29
十、基金信息披露......30
十一、基金费用 ......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5
十五、禁止行为 ......38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9
十七、违约责任 ......4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2
二十、其他事项 ......4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3
鉴于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人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人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人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提供产品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和资料,并在产品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完成更新;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中国法律法规认可的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中国法律法规认可的被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承担的义务。对于
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必需的手续,并已取得了自然人的同意或者授权;
为明确人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运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保管、账户管理、资金划转、会计核算、投资监督、托管报告等)交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处理;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人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22 层、
25 层 03、04 单元、26 层 01、02、07、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本尧
成立时间:2003 年 7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7 号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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