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1-04 09:04:12 股吧网页版
天弘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4

天弘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25
十一、基金费用...... 2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1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32
十五、禁止行为...... 3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4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35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3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8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39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天弘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韩歆毅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 年 11 月 0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76.46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219 号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销售贵金属制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天弘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天弘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天弘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