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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4
关于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博时
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3月
20日,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24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17:00止(送达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根据计票结果,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因此未达到法定的会
议召开条件。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15,000元,合计25,000元,由基金财
产承担。
本次大会召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备案。
二、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二次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4年3月20日。二次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根据《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有关约定,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
投票而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
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
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
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的,则以根据本公告规定的
授权效力确定规则确定的最新有效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4、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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