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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30 09:24:21 股吧网页版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30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目 录

一、前言......3
二、释义......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3
五、基金备案 ...... 15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6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6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2
十、基金的托管...... 45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6
十二、基金的投资...... 47
十三、基金的财产...... 5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0
二十、违约责任...... 83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8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85
二十三、其他事项...... 86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7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六)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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