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01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5
九、基金收益分配...... 17
十、基金信息披露...... 18
十一、基金费用 ...... 2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3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4
十五、禁止行为 ...... 2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6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27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2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0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31
鉴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 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992888
传真: 021-50151880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 1992 年 8 月 1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
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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