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05
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目 录
一、前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5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5
五、基金备案...... 7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8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7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0
十一、基金的托管...... 31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32
十三、基金的投资...... 32
十四、基金的财产...... 39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40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5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6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7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4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3
二十一、违约责任...... 55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5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56
二十四、其他事项...... 56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做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果投资,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发行人、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二、释 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术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指《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合同当事人对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指《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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