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19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 基金基本情况......9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0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14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0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第九部分 基金财产的托管......39
第十部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协议......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6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69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70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1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2
第二十四部分 其它事项......73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74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利益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证券法》: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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