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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6 17:05:21 股吧网页版
华夏中证全指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7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7 月 17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夏中证全指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夏中证全指公用事业 ETF

场内简称 公用事业 ETF

基金主代码 159301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 年 7 月 1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夏中证全指公用
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夏中证全指公
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7 月 22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7 月 22 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华夏中证全指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

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1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对投资组合跟踪误差的影响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50 万份。

(2)基金管理人暂不设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数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3 申购与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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