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二次召开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1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二次召开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二次召开中银证券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在
《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bocifunds.com)发布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二次召开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
了投票期间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0 日 15:00 止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下简称“第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由于参加第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小于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未达到法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故第一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详情请阅读本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发布的《关
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
方式二次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同一议案,即《关于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
案》。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仍为 2023 年 10 月 13 日(第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权益登记日)。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会议表决票收取时间:自 2024 年 5 月 20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 17:
00 止(纸面表决票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网络投票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会议表决票的寄送地点:
收件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左璇
联系电话:021-2032824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3 年 10 月 13 日,即在该日下
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会议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样本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三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funds.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专用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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