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吧首页 > 苹果吧 > 正文
  •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7-04 18:48:50 股吧网页版
“苹果税”中国反垄断第一案落锤后 苹果提起上诉:一审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错误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K图 AAPL_0

  备受关注的“苹果税”中国反垄断第一案又有最新动态。日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针对一审判决,苹果公司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包括:原告无权就所谓的“苹果税”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相关市场界定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苹果公司在该市场显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为错误认定,苹果公司在正确界定的相关市场中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此前,原告方(金某)亦提起了上诉。

  综合来看,消费者是否有权就“苹果税”提起反垄断诉讼、相关市场界定以及在相关市场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仍会是接下来诉讼的风暴眼

  原告被告纷纷上诉

  2021年1月中国消费者金某将苹果公司(Apple Inc)、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状告苹果公司因“苹果税”和支付方式唯一涉嫌垄断。

  金某此前发现,在同一个App的数字商品,苹果App Store的售价一般都比安卓系统更高,包括爱奇艺、喜马拉雅、网易云音乐、懂球帝四个App的会员服务,而消费者也只能通过苹果公司的“应用内购买”系统购买App会员服务,国内常用的第三方支付工具只是苹果IAP系统的收款通道。

  金某认为,苹果公司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搭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和不公平高价行为,通过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方式,在中国市场谋取了巨额利润。因此提出核心诉求:停止收取30%“苹果税”的不公平高价行为,停止“应用内购买”强制使用苹果支付系统的搭售行为。

  该案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立案,被视为中国首例由消费者针对“苹果税”发起的反垄断诉讼。

  今年5月29日,该案一审落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消费者金某关于停止收取30%“苹果税”的不公平高价行为,以及停止“应用内购买”强制使用Apple Pay搭售行为的诉求。

  案件落锤后,本案原告代理律师、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王琼飞表示,接下来将诉讼至最高人民法院。

  王琼飞表示,虽然尊重一审法院的判决,但坚持认为苹果公司在中国征收全球最高的“苹果税”,且不开放第三方支付和第三方下载渠道的做法,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侵犯了中国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增加了中国企业的运营成本,损害了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全球竞争力。

  今天,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被告苹果也将提起上诉。

  根据记者拿到的材料,被告苹果公司的上诉请求包括:1、原告无权提起诉讼,2、苹果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3、一审法院对相关市场界定错误,4、一审判决中认定苹果“在相关市场显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错误。

  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仍是风暴眼

  时隔3年迎来一审判决,结果显然未能如消费者所愿,以消费者一己之力很难撼动苹果这个科技市值第一的“大树”。

  但业界普遍认为法院判决有两大突破:一是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二是认定了苹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认定中,需先进行相关市场界定,判断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进行滥用行为后有没有产生竞争损害。

  相关市场界定方面,根据一审判决书,考虑到原告是使用iOS系统的普通消费者,法院认为不需要根据APP划分细分市场,可以认定相关商品市场为iOS应用交易平台,苹果的市场占有率是100%。

  对此,苹果此次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界定为‘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的错误认定,并将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变更界定为包括所有平台上进行的应用交易,而不限于中国苹果应用商店的应用交易

  在相关市场界定问题解决后,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第二步。一审法院认定苹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是国内首个司法判例,认定苹果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不过,苹果此次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故苹果公司在该市场显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的错误认定,并认定苹果公司在正确界定的相关市场中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最后一步,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法院没有给予支持。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消费者金某的请求。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