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4-29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适用本制
度规定。
第三条 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允原则;
(三)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遵守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内容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人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一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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