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2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
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下属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均由公司统筹负责。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适用本管理办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二) 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
(三) 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资金来源应为公司自有资金。
第六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责任部门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且单笔
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董事长研究决定。超过上述董事长审议权限的证券投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监察审计部负责公司证
券投资业务的监管。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
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本节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已审议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投资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投资的决策、执行和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投资目标投资价值分析,分析证券投资的可
行性与必要性,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形成初步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进行正式评估,并按上述审批权限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授权人员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保管证
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运作和管理。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在相关决策机构批准的证券投资金额和期限内,资金划拨程序须
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的运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
账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六条 公司遵循稳健投资的理念,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
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同时,应考虑适时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监督管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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