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2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管理办法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及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所属各部门、各级子公司及相关人
员。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提名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信息报告义务人有义务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级子公司及相
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重大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
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决议类事项
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类事项
交易事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时,均需及时报送,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重大日常交易
公司重大日常经营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上述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前款第 1 项、第 2 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2、涉及前款第 3 项至第 5 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3、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
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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