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9-09 17:05:03 股吧网页版
美丽生态: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诉讼事项执行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0


证券简称:美丽生态 证券代码:000010 公告编号:2024-075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诉讼事项执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约 92,019,375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近日,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美丽生态”)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闽 01 执恢 159 号之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基本情况

2020 年 10 月 18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美丽生态建设”)与平潭鑫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潭鑫晟”)、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融”,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由中信金融继受取得平潭鑫晟对于美丽生态建设的 17,930 万元债权。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
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

2023 年 6 月 20 日,美丽生态建设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福州中院”)送达的(2023)闽 01 执 1008 号《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因美丽生态建设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福州中院裁定公司、美丽生态建设、公司控股股东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源创盛”)等被申请人支
付相应债务,同时冻结被执行人相应财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与<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2023 年 11 月、12 月,佳源创盛所持公司 60,000,000 股股份被司法拍卖,其
中,20,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拍卖成交,40,000,000 股首发前限售股因无人出价而流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2023-088、2023-092、2024-001)。

2024 年 7 月 1 日,公司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2024)闽 01 执恢 159 号之
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佳源创盛名下持有的美丽生态股票 4,000
万首发前限售股。2024 年 8 月 13 日,佳源创盛所持公司 4,000 万股股份被司法
拍卖,竞买人李彬彬以最高应价胜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2024-061)。
2024 年 8 月 20 日,公司收到了福州中院送达的【(2024)闽 01 执恢 159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佳源创盛名下持有的美丽生态股票2,000 万股(其中 1,000 万股为无限售流通股、1,000 万股为首发前限售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

二、本次《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福州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4)闽 01 执恢 159 号之三】,主要
内容如下:

法院认为买受人李彬彬依法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电子竞价方式买受案涉财产,并已缴清拍卖价款,其买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1、原登记在被执行人佳源创盛名下的美丽生态股票 4,000 万股限售股归买受人李彬彬所有,上述股票相对应的质押权及其他权证作废,该股票原冻结的效力因执行拍卖而消灭,股票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2、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佳源创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