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30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 A 深物业 B 编号:2024-38 号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 29 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
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前后比对如下:
序号 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1 全文 股东大会 股东会
2 全文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4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 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
务总监、总法律顾问以及董事会认定为高 务总监以及董事会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
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士。 其他人士。
5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
份。 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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