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4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系公司为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之目的而进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召开本次董事局会议审议、披露本次交易预案的程序符合规定。
3、本次交易方案以及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公司就本次交易拟与宏晶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等交易对手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最近 36 个月实际控制人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然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5、本次交易中涉及的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将由交易各方依据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并经公司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确定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为参考基础进行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6、同意公司与宏晶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等交易对手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本次董事局就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
7、在本次交易完成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后,公司将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再次召开董事局会议进行审议,届时本人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尚需取得公司董事局、股东大会的批准、上市公司的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等。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局的表决结果。
特此声明。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2025 年 1 月 13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