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9
广东鸿湾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鸿湾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姜志敏律师、李宴辰律师就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就本次股东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简称《治理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贵公司《公司章程》就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议案审议情况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和法律问题进行审查,本所律师将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于 2024 年 11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并对所有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提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会于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15时在飞亚达科技大厦20 楼2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张旭华主持。本次会议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贵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4 人,代表股份 166,742,41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1.09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63,007,3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0.17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1 人,代表股份 3,735,0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9205%。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80,240 股,占公司外资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44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外资股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80,240 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0.4441%。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3 人,代表股份 3,765,08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0,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1 人,代表股份 3,735,0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205%。
4、外资股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80,240 股,占公司外
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44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80,240 股,占公司外资股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0.4441%。
5、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参与投票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股东会的表决情况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提案 1.00《关于拟变更会计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150,3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49%;
反对 52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32%;弃权 6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 180,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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