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7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经公司 2024 年 8 月 6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复[1993]355 号文《关于设立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为唯一发起人,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原为深司字 N24691 、
440301103073440,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1158P。2008 年 4 月 7 日,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变更登记,公司名称由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1993年3月2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3)第 141 号文《关于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8,300 万股,于 1993 年 9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文)
Shenzhen Energy Group Co., Ltd.(英文)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楼 9,29-31,34-41
层,邮政编码:51803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57,389,91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托深圳经济特区的条件和优势,引进国内外资金、先
进技术、设备及经营管理经验,科学发展、做大做强,高速度、高效益地发展能源主业和相关产业,使股东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各种常规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生产、购销;
(二)投资和经营与能源相关的原材料的开发和运输、港口、码头和仓储工业等;
(三)投资和经营与能源相配套的地产、房产业和租赁等产业;
(四)投资和经营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益的高科技产业;
(五)经营和进出口本公司能源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机具和交通工具等;
(六)各种能源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和经营,以及与能源工程相关的人员培训、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业务;
(七)环保技术的开发、转让和服务;
(八)物业管理、自有物业租赁;
(九)在合法取得的地块上从事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
(十)从事信息系统运营维护,系统集成,软件开发的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耗材、办公设备的销售与租赁;
(十一)能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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