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7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4 年 8 月 6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并可以根据需要设副董
事长 1 人。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公司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裁提议时;
(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一日以前将会议通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所有董事、监事及与会人员。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需变更第三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内容,应事先取得全体参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书面记录。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的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书面、电话、视频、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临时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对于程序性的一般事项或其他紧急事项,当董事能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时,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者形成书面材料分别审议的形式对议案作出决议。以视频、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并将音频或视频资料存档。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章 董事会的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批准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担保事项;
(九)审议批准总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50%以下,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但投资事项达到如下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主业范围以外的项目;
2.在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但下列股东大会已授权由董事会行使职权的除外:
(1)在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的所属公司在本地区的主业投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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