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证券代码:000036 证券简称:华联控股 公告编号:2024-080
深圳市恒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恒裕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龚泽民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履行事项的提案
(本提案经华联控股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致: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深圳市恒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裕资本”)及实际控制人龚泽民、关联方深圳市恒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裕集团”)(以下合称“承诺方”)于 2021 年 12 月向上市公司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4 号文”)等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工作进展,拟就上述承诺事项提请延期三年履行,
延长期限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承诺的背景及内容
(一)关于承诺方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的说明
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 28.21%股份,恒裕资本及其资子公司河南富鑫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华联集团 70.23%股权,恒裕资本实际控制人为龚泽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恒裕资本、龚泽民。恒裕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龚俊龙,龚俊龙与龚泽民为父子关系。关联关系说明如下:
(二)原承诺内容
为从根本上避免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消除侵占上市公司商业机会的可能性,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承诺方于 2021 年 12 月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承诺函出具日,除上市公司 2021 年 12 月 29 日披露的《华联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中已披露的恒裕集团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业务的情况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关联方不存在其他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而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2.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投资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行业,以避免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3.对于恒裕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现有的同业竞争问题,承诺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 36 个月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时启动以下方案中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一种或几种方案,以解决现存的同业竞争问题:
(1)通过业务区域划分、业务类型划分、业务托管等方式解决两者之间的同业竞争;
(2)通过资产并购重组等方式调整双方业务范围以解决两者之间的同业竞争;
(3)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能有效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措施。
4.在恒裕资本直接或间接与上市公司保持实质性股权控制关系期间,承诺人保证不利用恒裕资本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的行为。
5.无论何种原因,如承诺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承诺人将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让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承诺人承诺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妥善处理该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上市公司 2021 年 12 月 29 日披露的《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二、承诺履行情况说明
1.恒裕资本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恒裕集团与上市公司在房地产开发业务方面存在同业竞争。
2.自承诺方作出前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以来,承诺方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无新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情况。
3.恒裕集团在履约期内恪守承诺,将具备开发条件的房地产项目优先给予上市公司。“御品峦山”项目为恒裕集团在 2021 年 12 月出具《承诺函》之前已取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2024 年 3 月,恒裕集团为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同时为有利于上市公司控制投资成本,减轻后续开发压力,将其在“御品峦山”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权限及 70%权益(2,325m2商业和停车场权益除外)转让给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景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0 元,并承诺该投资项目出现投资亏损的情形,恒裕集团将进
行现金补差。具体内容详见上市公司 2024 年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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