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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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 351 号
致: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2 月 13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4:30 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刊登了《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会议投票程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
知,在深圳市深南中路 2008 号华联大厦 16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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