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金融服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财务公司”)作为加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其子公司合称“本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本集团资金使用效率及效益为目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集财务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的风险,维护本集团资金安全,结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处置原则
第二条 中集财务公司负责对关联方金融服务风险进行管控。风险预防处置工作由中集财务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经营管理层下设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日常风险管控、预防及处置工作。
第三条 中集财务公司按照《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贷后管理办法》等规定采取风险管理措施。
第四条 风险的应急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对贷款业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2、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3、防化结合,重在防范。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监控做到及时有效,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性风险的能力。
第三章 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五条 中集财务公司建立贷款业务风险信息报告制度,按照《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贷后管理办法》、《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及责任认定办法》等制度的规定定期向中集财务公司贷款审查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当关联方出现下述第七条情形时,应及时向关联方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形成风险预警报告递交中集财务公司贷款审查委员会。风险预警报告的内容包括:关联方在中集财务公司存续业务异动情况,突发性事件描述及该事件对财务公司贷款业务可能造成影响,中集财务公司拟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七条 关联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
1、关联方在中集财务公司贷款业务虽未到期,但已出现欠息情况;
2、关联方在中集财务公司贷款业务出现逾期情况;
3、关联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关联方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关联方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出现逾期情况;
6、关联方出现其他可能对中集财务公司贷款业务、存款业务、流动性带来安全隐患(包括挤兑风险等)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当第七条情形出现时,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敦促关联方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贷款业务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及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方案应当根据贷款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九条 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处理措施的内容;
2、应急处理措施的分工与落实;
3、应急处理措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为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中集财务公司对关联方可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贷款、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冻结贷款企业账户、通知保证人履行责任代偿、处置贷款抵质押物、转让贷款给其他金融机构等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中集财务公司可与关联方召开联席会议,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力求将资金风险降到最低,确保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中集财务公司应根据应急处理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开展关联方金融服务业务风险预防处置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三条 风险处置完毕后,中集财务公司应重新对关联方进行风险评估,调整相关信贷政策,加强对贷款业务的监督,防范产生新的信贷风险。
第十四条 中集财务公司应对关联方贷款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后续贷款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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