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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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贺莉莉律师和徐楚婷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除特别说明外,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
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
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
真实、准确、完整的;及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
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度第 17 次会议决议召集,
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进行了公告,会议通
知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主题、参加人员、参
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五)下午 14 时
50 分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
港湾大道 2 号中集集团研发中心召开。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A股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五)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五)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
议由独立董事吕冯美仪女士主持。
(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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