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5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蓝天”或“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
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
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存在1个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本公司及下属24家子公司,分别是: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北京中环鑫融科技有限公司、日照东旭国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水市孚阳电力有限公司、东旭蓝天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会理弘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寨新皇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东旭康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宁夏盛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泰旭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旭蓝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含分公司)、深圳市东旭蓝天园林有限公司、安徽东旭大别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日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华众昊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德晟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北熠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藏东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攸县旭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北弘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总资产及收入指标占比如下:
指标 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 75.38
资产总额之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2023年度合并财务 87.24
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事项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筹资与投资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生产与仓储管理、工程管理、资产管理、光伏发电管
理、财务报告、对外担保管理、预算管理、合同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业务。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状况,组
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的改进及优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及内部管理的要求。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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