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5
金融服务协议
甲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艳军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 1011 号鸿基大厦 25-27 楼
乙方: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轩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 39 号勒泰中心(A 座)写字楼 28
层 2814-2816 单元
鉴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十九条规定:如财务公司在协议期间发生前述风险(包括违法违规、业务违约、资金安全性和可收回性难以保障等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的)情形,且上市公司拟继续在下一年度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应当重新签订下一年度金融服务协议。
目前,公司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的存款由于大额支取仍然受限,无法全部取出,为了符合监管要求,2024 年需继续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并将 2023 年年末余额及未来一年的利息收入作为协议约定资金结算日存款余额最高额度。
第一章 合作原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第二条 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结合自身利益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及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 甲、乙双方开展金融业务合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风险可控、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二章 服务内容
乙方在中国银监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依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第四条 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在满足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叁拾贰亿元;
第五条 信贷服务
1、乙方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及票据贴现等信贷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类型的金融服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融资租赁等信贷业务的信贷利率及费率,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甲方在其它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最高水平;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信贷业务规模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叁拾贰亿元。
4、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第六条 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
第七条 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可在经营范围内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
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章 双方的承诺
第八条 甲方承诺
1、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若甲方未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而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于变化发生后 3 日内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
3、若甲方未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而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乙方承诺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已依法获得批准,并严格执行相关金融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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