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5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公告编号:2024-025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
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
则。公司因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
二、本次变更前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执
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解释第 16 号”)中“关
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
理规定”。根据该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固定资产因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中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本
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
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对可比期间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影响如下:
合并资产负债表
(于 2022 年 1 月 1 日)
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影响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8,391,874.65 179,014,207.17 70,622,332.52
递延所得税负债 273,526,907.67 345,124,542.51 71,597,634.84
盈余公积 216,091,994.43 216,091,994.43
未分配利润 -797,872,419.36 -798,847,721.68 -975,302.32
少数股东权益 -3,255,832.28 -3,255,832.28
合并资产负债表
(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影响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5,951,428.01 170,885,797.07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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