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5
股票代码:000040 公司简称:东旭蓝天 公告编号:2024-028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
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九章第四节,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 77.96 亿元被占用资金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的退市风险。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蓝天”或“公司”)于 2024年7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全文简称“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54 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责令改正措施的内容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蓝天或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根
据公司 2024 年 7 月 5 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3 年年报披露日,
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 77.96 亿元,占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0.23%。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下同)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东旭蓝天为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物业服务、房屋租赁,但部分期间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如实披露相关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东旭蓝天未经审议程序以大额存单为第三方融资提供质押担保,直至相关担保解除时,公司才披露其中的部分质押担保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第一条第一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东旭蓝天、东旭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视后续检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东旭蓝天应采取积极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东旭集团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资金。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所有占用资金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
对于责令改正措施所述事项,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已认识到其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严格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具体如下:
①公司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督促相关方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偿还占用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同时,公司认真落实内部控制整改措施,进一
步完善资金管理等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环节,强化执行力度,杜绝有关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保证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②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防止公司关联方特别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③针对公司未经审议程序为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事项,截至2020年9月原被担保方已清偿完毕融资款项,公司的定期存单质押担保责任已完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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