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1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2024 年 8 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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