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30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广电文创中心 5—7 层、9—11 层
电话:0755-83140521
目 录
一、 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 3
二、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具体情况 ...... 4
(一) 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期...... 4
(二) 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 4
(三)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 7
三、 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 8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人员及回购数量...... 8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9
(三) 回购资金来源...... 10
四、 结论意见 ...... 10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智农”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
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3.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4.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京基智农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
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京基智农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京基智农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如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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