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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01-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兴通讯:“中兴债1”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1-01-25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1101

债券代码:115003 债券简称:中兴债1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债 1”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中兴债 1”按票面金额从 2010 年 1 月 30 日起至 2011 年 1 月 29 日止计算年

度利息,票面年利率 0.8%

2、每手“中兴债 1”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8 元/年(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 2011 年 1 月 28 日

4、除息日为 2011 年 1 月 31 日

5、付息日为 2011 年 1 月 31 日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或“本公司”)于 2008 年 1 月 30

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中兴债 1”),截至 2011

年 1 月 29 日止发行满三年。根据《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中兴债 1”

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和付息总金额

根据《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公司发行的“中兴债 1”从 2008

年 1 月 30 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票面年利率为 0.8%,即每手 “中兴债 1” 面值 1000

元利息为人民币 8 元/年(含税),本次付息总金额为 32,000,000 元。

1.对于持有“中兴债1”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手“中兴债1” 派发利息人民币6.4元。

1

2. 对于持有“中兴债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2008年1

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

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

税后,实际每手“中兴债1” 派发利息人民币7.2元。

如该类投资者在本次付息债券除息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

文件如:(1)包括但不限于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凭证、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

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中兴债 1”利息属于该类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在提供上述纳税证明文件时,应同时提供证券帐户卡复

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相关授权委托

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

间内送达至本公司。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投资者属于居民企业投资者后,则不代扣代

缴 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

将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QFII 投资者的“中兴债 1”利息所得税。

3.对于除前述 QFII 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本公

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实际每手“中兴债 1” 派发利息

人民币 8 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 2011 年 1 月 28 日;

2、除息日为 2011 年 1 月 31 日;

3、付息日为 2011 年 1 月 31 日(《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的“中兴

债 1”付息日期 2011 年 1 月 30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2011 年 1 月

31 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 2011 年 1 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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