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8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4-086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 A 股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6,6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25,600 万元。在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8.00 元/股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 922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9%;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 1,422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2.经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购期间及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公司临时经营需要、投资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
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
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部分公司股份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有关规定,基于公司前次回购方案的衔接履行,进一步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持续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使用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
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 18.00 元/股,回购股份价格未超过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际回购价格将综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在回购公司股份期内实施了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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