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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0
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 公告编号:2024-34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3.涉案标的: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投资”)现持有的第三人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 20.25%的股份归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依据本案生效判决结果及时主张权利。上述事项对公司的财务影响尚需根据相关事项的后续执行结果进行评估与判断。最终影响以审计后确认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进展情况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控赛格”)就取得《协议书》项下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环境”)相应比例股权事宜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潍坊中院”)提起诉讼,并于 2023年 6 月 5 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有关本次诉讼
案件的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6 月 7 日、2023 年 7 月 5 日、2023 年 7 月
15 日、2024 年 4 月 2 日、2024 年 4 月 23 日、2024 年 7 月 1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发布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31)、《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33)、《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41)、《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8)、《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9)、《关于提起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24)、《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33)。
2024 年 7 月 18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省高院”)
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4)鲁民终 645 号,山东省高院就公司与同方投资、第三人同方环境有关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具体内容如下: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开发区玉清东街13159号(高新大厦909室)。
法定代表人:温予,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敏,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可,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工业区兰竹大道以北CH3主厂房。
法定代表人:卫炳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玉武,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B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薛霖,董事长。
(一)同方投资公司针对一审判决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华控赛格的全部诉讼请求;
2. 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支持同方投资公司对华控赛格的第一项反诉请求;
3.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华控赛格承担。
4. 事实和理由:
(1)涉案仲裁裁决仅就华控赛格借款4.32亿元进行法律后果的裁决,因为华控赛格仲裁前、仲裁期间始终否认、拒绝受让其收购的同方环境股份,导致了同方环境40.5%股份没有过户这一商业后果,所以仲裁庭未对认定的商业后果(即同方环境公司40.5%股份未过户)进行裁决。一审法院在华控赛格自述从未与同方
投资达成过分割同方环境40.5%股份合意的情况下,且一审法院并未对华控赛格主张分割同方环境股份及仲裁庭裁定的商业后果进行全面、独立、客观审查认定的情况下,及同方投资从未有购买同方环境的意愿、仅系被迫以自力救济方式以股抵债过户同方环境的情况下,即依据所谓的“仲裁裁决的认定精神”作出裁判,事实认定错误。
(2)一审判决未对案件事实进行查实、认定,仅引用《仲裁裁决书》“本庭认为”部分的裁判理由作为裁判依据,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3)同方投资通过自力救济按照《股份收购协议》过户同方环境40.5%股份,案涉股份应全部归属同方投资的事实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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