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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30 18:54:06 股吧网页版
海王生物: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1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控制或持有 50%(含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视同本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 3 条 公司与直接或间接持股 50%(含 50%)以上的子公司及具有实际控制
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 2 章 关联交易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 4 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遵守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 5 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 6 条 董事局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局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 7 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第 8 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 3 章 关联交易内容

第 9 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法律法规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事项。

第 4 章 关联人范围

第 10 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 11 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二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六)公司与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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