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1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4年 8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规范公司在定期报告及
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向外单位报送和使用信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及正在筹划、报批中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工作内控制度
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
将报送内容送交董事局秘书审核,经董事局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
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
示函,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
件交由董事局秘书保留存档,董事局秘书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尚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
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以《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
附件 1:保密提示函
附件 2: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附件 1:
保密提示函
_ :
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 上市公
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贵公司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公司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公司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贵公司获得本公司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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