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7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本制度所指董事、监事和高管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管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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