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已经董事会八届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其他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信息,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符合条件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
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
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履行承诺义务。公司应当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及时逐项在深交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及时更新。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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