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证券代码:000158 证券简称:常山北明 公告编号:2024-072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河北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51 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秘勇、李鹏韬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52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1 号主要内容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4 年 11 月 13 日,你公司与石家庄常山恒新纺织有限公司签
订职工劳动关系变更经济补偿金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金额共计9,246.30万元,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订立上述经济补偿金合同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
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2 号主要内容
秘勇、李鹏韬:
2024 年 11 月 13 日,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石家庄常山恒新纺织有限公司签订职工劳动关系变更经济补偿金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金额共计 9,246.30 万元,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订立上述经济补偿金合同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你们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请你们于 2025
年 1 月 8 日上午 10 时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友谊北大街 71 号)接受监管谈话。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7 日召开董事会八届三十七次会议、监事
会八届三十七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批准了本次资产置换方案,明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生效后公司将向石家庄常山恒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山恒新”)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部分劳动关系转移至常山恒新的员工在上市公司工作年限终止的补偿。
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原有的与纺织业务相关的分公司的员工劳动关系转移至常山恒新。经过对员工身份核实和对相关补偿进行计算,本次资产置出涉及转移至常山恒新的 1,121 名员工的经济补偿金金额为 92,463,013.91 元,公司就前述事项与常山恒新签订协议,并对相关经济补偿金计提了相应的应付职工薪酬 92,463,013.9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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