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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6 17:57:46 股吧网页版
国际实业: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7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稿)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投资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各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循本制度的规定管理
和使用募集资金,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将由直接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承担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二、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九条 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证券部应当及时报深圳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
主要内容。在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备交易所后公告。

第十条 专项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与支付,不得用于任何非募集资金
的收支。

三、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资金,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审批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募集资金的使用由执行单位做出使用计划,由使用部门按计划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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