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30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
本公司股份。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监高。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限制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
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将其所持有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第十二条 董监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
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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